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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1 本指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 號)、《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建設部建市[2006]248號)、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09]87號)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等文件的相關要求,在安全工作監理中建立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以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工程的監控和管理工作,確保監理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并為指導我公司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監理,加強和提高安全監理管理水平,促進全公司監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指導書。
1.2 本指導書為我公司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工作(以下簡稱“安全監理”)的指導性文件。
1.3 各監理項目部應根據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并參照本監理工作作業指導書規定,具體明確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監理的職責、程序及工作要求;
1.4 監理項目部應嚴格按照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本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在確保監理人員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執行《監理人員安全守則》見附錄一)積極主動地開展施工現場安全工作監理,確保監理委托合同得以準確和規范的履行;
1.5 本指導書由公司總工程師室負責編制、發布并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二、引用標準
2.1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2.5 《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
2.6 《江蘇省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讀本》;
2.7 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法規;
2.8 行業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安全技術標準;
2.9 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與標準;
2.10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2.11 《建筑施工安全技術統一規范》;
2.12《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
三、安全工作監理方針和目標
3.1. 安全監理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過程控制、嚴格監督”
3.2. 安全監理目標:
3.2.1、重、特大安全管理監理責任事故為零。
3.2.2. 現場監理人員無人身傷害事故。
3.2.3. 嚴格監督,認真履行監理合同的規定,提高業主滿意度。
3.2.4. 督促施工承包單位落實其安全生產管理目標。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主要監理工作內容和監理職責
4.1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生產的主要監理工作內容
4.1.1、根據《若干意見》的規定,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和相關行業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在內的項目《監理規劃》或者《安全監理規劃》,明確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員配備計劃和職責等。
4.1.2、對中型及以上項目和《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4.1.2.1. 本指導書所指重大危險源是指施工現場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設備、設施、場所,或具有一定危險程度的分部分項工程,可能會產生不可容許或不可接受危險的作業,主要指:
4.1.2.1.1符合建設部建質(2009)87號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辦法》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其中蘇州市規定深度超過4米(含4米)的基坑(槽)工程屬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下所列:
A、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B、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4.1.2.1.2. 根據《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00),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標準規定臨界量的單元。
4.1.2.1.3.其他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的施工作業過程。
4.1.3、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審查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4.1.3.1.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1.3.2.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與邊坡防護、模板、起重吊裝、腳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1.3.3.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1.3.4. 冬季、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1.3.5. 施工總平面布置圖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辦公、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設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
4.1.4. 檢查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上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健全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4.1.5. 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
4.1.6. 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與投標文件相一致。
4.1.7. 審核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特種作業主要指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督促施工企業雇傭具備安全生產基礎知識的一線操作人員。(見附表九)
4.1.8. 審核施工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4.1.9. 督促施工承包單位做好逐級安全交底工作。
4.2 施工階段安全生產的主要監理工作內容
4.2.1 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規施工作業。
4.2.2 每天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作業情況。
4.2.3 核查施工現場建筑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并簽署意見。
4.2.4 檢查施工現場各種安全標志和安全網架設、臨時用電設備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關工程技術標準規范要求,并簽認所發生費用。
4.2.5 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對施工單位自查情況進行抽查,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檢查。
4.3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職責
4.3.1 協助建設單位加強對發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4.3.2 督促、審查施工單位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方案、措施,并監督實施;
4.3.3 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搭設安全生產設施(如:基坑圍護、臨時用電、腳手架、塔吊和井架等);
4.3.4 核查安全生產方面的材料和設備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與準用證;
4.3.5 監督施工過程中的人、機和施工環境的安全狀態,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隱患;
4.3.6 協助參與對工程安全事故的分析和處理;
4.3.7 定期向建設單位報告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
4.3.8 安全工作監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專人負責”的原則進行網絡化管理;
4.4 監理部工程技術部負責對監理項目部按照本作業指導書的各項規定實施安全工作監理進行業務上的指導及監督檢查工作;
4.5 公司總工程師室應負責配備符合條件的安全監理人員和與安全工作監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并定期監督檢查監理項目部按照本作業指導書的各項規定實施安全工作監理的情況,定期向總經理室匯報監理項目部安全工作監理情況;
4.6 工程建設監理現場監理工作實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由經公司正式任命的項目總監負責在監理項目部按照本作業指導書的規定落實各項安全工作監理;
4.7 監理項目部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在項目總監的領導下開展安全工作監理;
4.8 專職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應具備以下條件:
4.8.1 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技師職稱(不具備技術職稱的,應從事工安全工作2年以上);
4.8.2 經專門安全監理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4.8.3 具有熟練的安全監理知識,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4.8.4 具有獨立處理安全技術問題的能力。
4.9 監理項目部應配置與安全工作監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以及安全工作監理所需的設備和設施(如各類勞動防護用品、通訊器材、照相機、計算機等);
4.10 監理項目部在開展安全工作監理中應建立完整、齊全和有效的安全工作監理資料系統,真實反映安全工作監理情況。
五、安全監理人員工作職責
5.1 總監理工程師安全工作監理職責
5.1.1 配備本項目部持證上崗的專職或兼職安全工作監理人員,明確其工作職責。
5.1.2、組織編制針對本工程特點的安全工作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
5.1.3、審核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5.1.4、審核施工單位“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
5.1.5、落實各項安全工作監理制度。
5.1.6、組織編制安全工作監理月報和向政府所作的報告或快報,并按規定上報各類安全工作信息。
5.1.7、按照規定程序要求,參加有關安全事故的處理。
5.2 安全監理人員安全工作監理職責
5.2.1、監督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協議書中安全員落實情況及有關條款執行情況。
5.2.2、監督檢查本工程重大危險工程實施過程,每天不少于一次進行旁站檢查并有相應的記錄。
5.2.3、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的人、機、料、法和環境安全狀況,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并復查整改工作落實情況。
5.2.4、督促檢查施工單位落實各項安全防護設施。
5.2.5、每日記錄安全工作監理情況。
5.2.6、參與安全生產事故分析和處理。
5.2.7、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監理臺帳。
六、安全工作監理程序及要求
6.1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編制項目《監理規劃》時應明確開展現場安全工作監理的組織機構、安全工作監理人員職責和權限、安全工作監理程序和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報建設單位備案;
6.2 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工程建設的實際情況、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設計及本作業指導書的規定,在工程開工前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大型復雜工程項目也可按階段分別編制。監理細則應明確施工安全工作監理的風險點及其控制要點,總監理工程師應審核并批準《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必要時召開專題會議向施工承包單位進行交底;
6.3 在施工安全工作監理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監理人員研究設計文件、有關規定、規范、標準、監理委托合同和安全工作監理細則等文件;及時傳達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建設單位的文件和會議精神等,并在監理項目部內部建立起定期學習和交流制度;
6.4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按要求(見附表七)審查施工承包單位編制的各類安全施工方案,并收集與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相關的“安全管理協議書”和“施工安全總交底記錄”等,發現與法律、法規和安全施工強制性標準不符的應書面要求施工承包單位調整或補充;
6.5 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監理日記中填寫安全工作監理內容(市政工程或承擔施工安全監理責任的應獨立記錄安全工作監理日記(見附表十九),記錄每天開展的安全工作監理內容及交接注意事項(包括安全工作監理,施工現場安全狀況、處理意見等內容)。日記中涉及書面整改要求的應記錄相關文件的備存地點。項目總監應每周不少于一次進行檢查,并簽署安全工作監理日記;
6.6 監理項目部應與監理工作月報同步編制“安全工作監理月報”(見附表十四)。經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和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后,作為《監理月報》的附件報建設單位;
6.7 總監應組織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施工準備階段、基礎工程、結構工程、裝飾工程開工前,編制“工程項目建設安全工作監理計劃表”(見附表十五),確定各階段的施工安全風險點,并有針對性地明確安全工作監理對策,編制相應的監理工作檢查要求。施工安全風險點的確定可參見“工程建設安全風險點示例表”(見下頁表)的內容確定;
工程建設安全風險點示例表
風險因素 |
典型風險因素 | |
技 術 風 險 |
設計
|
設計內容不全、缺陷設計、錯誤和遺漏、使用規范不恰當,未考慮地質條件,未考慮施工可能性等 |
施工
|
施工工藝落后,不合理的施工技術和方案,施工安全措施不當,應用新技術、新方案的失敗,未考慮現場情況,未按施組設計組織施工等 | |
其他 |
工藝設計未達到先進性指標,工藝流程不合理,未考慮操作安全性等 | |
非 技 術 風 險
|
自然與環境
|
洪水、地震、火災、臺風、雷電等不可抗拒自然力、不明的水文氣象條件,復雜的工程地質條件,惡劣的氣候,施工對環境的不良影響等 |
組織 管理
|
施工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質保體系,現場安全監管力度不足,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組織協調不夠等 | |
合同
|
合同條款遺漏、表達有誤,合同類型選擇不當,承發包模式選擇不當,索賠管理不力:合同糾紛等 | |
人員
|
現場施工人員和安全施工管理人員的素質較低(能力、效率、責任心、品德等),施工安全意識薄弱和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等 | |
材料
|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供貨不足或拖延,數量差錯,質量、規格有問題,特殊材料和新材料的使用有問題,損耗和浪費等 | |
設備 |
施工設備供應不足,類型不配套,故障為排除,安裝失誤,選型不當等 |
6.8 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應每周至少一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工作巡視,并按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并對照相關監控要求逐項填寫“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記錄”(見附表十六)。相關的監理監控要點應參照《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監控要點》(見附錄二)的規定執行。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匯報。有條件的監理項目部應使用照相或攝像的手段正確記錄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記錄”應作為編制“安全監理月報”和簽發“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的依據之一;
6.9 項目總監應每月組織舉行一至二次安全監理現場會議(可與每周工程例會合并召開),會議的主要議程是:檢查上次會議執行情況,匯報進度情況,施工單位人員、施工機具及現場施工安全狀況,及必要的新議程,并確定下次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對所發現的安全施工隱患,應在會上確定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由監理項目部根據會議情況專項編制安全監理現場會議紀要或在工程例會紀要中反映上述內容;
6.10 對在日常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違反《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強制性條文》(見附錄三)規定的情況,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施工承包單位開具“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安全類)”,規定整改期限。“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安全類)”必須經項目總監簽字才能發出。在施工承包單位按通知單要求定時、定人、定措施整改完畢后,及時予以回復《監理工程師(安全類)通知單整改回復單》,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組織驗收,并簽署整改驗收意見(相關程序可參見“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簽發程序”);
6.11 出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指可能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人員生命安全的)或未按“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通知單”的要求限期整改的情況,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單位立即對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暫停令應及時抄送建設單位和項目經理部相關負責人,必要時應抄報負責本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的政府部門;
6.12 為加強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以“監理工程師聯系單(安全類)”的形式向工程建設參建各方書面發出建議和意見,以此加強相互間的溝通和協調工作;
6.13 監理項目部應嚴格執行公司和監理部相關的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對施工現場發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項目總監應在事故發生后立即向公司分管負責人報告。并在2小時內向公司書面報告工程事故情況,具體內容應包括:簡要經過、事故性質、事故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已采取的措施和監理所做的相關工作等。監理項目部應對事故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進行跟蹤檢查和驗收。
七、安全工作監理制度
7.1 安全工作監理會議制度
7.1.1 首次安全工作監理會議
7.1.1.1 在工程開工前(可與第一次工地會議合并召開)由總監召集總包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員、安全員等管理人員,并邀請建設單位有關人員參加,召開首次安全生產工作交底會議,分析并列出施工過程中各個階段及分部、分項存在的重大危險源情況,并研究對危險源的控制要求和對策。
7.1.1.2 要求施工單位針對本工程建設特點,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重大危險源進行羅列,除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制定應急預案。
7.1.1.3 交底會上總監理工程式以“重大危險源工程安全控制辦法”(見附表一)的書面形式將所列重大危險源控制內容及要求書面對施工總包單位進行確認,并履行簽收手續。
7.1.2 安全生產管理例會
7.1.2.1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總監理工程師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管理例會(可與每周工程例會合并召開),檢查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及落實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情況。
7.1.2.2 會上應檢查上次會議執行情況,施工單位人員、施工機械及現場施工安全狀況,安全生產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和必要的新議程,對所發現和提出的安全施工隱患,應在會上明確整改措施和責任人員。
7.1.2.3 會議中提出的要求和決議應形成書面的會議紀要,并得到與會各方的確認。
7.1.3 安全生產現場會議
主要針對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好的和差的典型情況,適時組織安全生產現場會,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對典型常見的安全隱患進行點評,提出改進措施,總結經驗教訓,明確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要求。并由監理項目部將會議情況專項編制“安全監理現場會議紀要”。
7.2 安全施工方案報審制度
7.2.1 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對所確定的本工程重大危險源書面制定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報審,重點審查施工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是否會簽,總工是否審批和有無企業蓋章。
7.2.2 對重大危險源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審批,應組織安全監理人員和專項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會審,重點審查專項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總監的審批意見應有針對性,審批資料應收集備案。
7.2.3 重大危險源工程內容應結合工程施工具體實際情況確定。
7.2.4 凡是涉及到施工工藝變更,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審批手續應參照第2條要求重新審批。
7.2.5 對存在較大危險性和重大技術難度以及監理項目部難以把握的施工方案,可上報公司,由公司組織專家進行會審,并向項目部提供審查意見。
7.3 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理監控制度
7.3.1 監理項目部應根據“重大危險源工程監理控制程序”(見附表四)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過程進行監控。
7.3.2 對重大危險源工程,事先識別策劃的危險源,是否列入“重大危險源工程策劃表”(參照本指導書中“附表十五”),并制定相應的安全工作監理實施細則。
7.3.3 督促檢查施工承包單位對施工技術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提供相應交底記錄。
7.3.4 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方案編制后,應監督施工承包單位檢查實施前的落實情況并對檢查驗收情況和結論留有書面的記錄。起重涉及塔吊、人貨電梯、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吊籃等必須經檢測單位檢測,經發放合格證或準用證和掛牌后才能準許使用。
7.3.5、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安全監理應按制度的規定進行巡視、旁站和檢查工作,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應按照施工方案及阻止,開具安全工作監理通知單,糾正后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檢查情況應反映在安全監理日記中。
7.3.6 重大危險工程安全工作監理流程
基礎階段危險源部位 |
結構階段危險源部位 |
裝飾階段危險源部位 |
對
策 |
檢查驗收 |
糾正 |
說明:
1、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員在新開工地編制安全工作監理細則的同時,必須將對施工單位列出危險源控制的部位方法,責任人落實情況納入監理細則中。
2、總監應組織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項目施工準備階段、基礎工程、結構工程、裝飾工程開工前,編制“工程項目建設安全監理危險源控制計劃表”(參見附表一)。
3、對各階段的施工安全危險源,應針對性的制定安全工作監理對策,編制相應的監理危險源工作檢查要求。
4、施工單位按照專項技術方案實施后,對實施的危險源根據施工單位上報的驗收單要求進行復查。
7.4 重大危險源(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交底與驗收制度
7.4.1 總監理工程師、專職安全監理員必須了解熟悉本工程的重大危險源,以及新編制的專項技術措施實施和安全監理細則的內容和要求,向全體監理人員進行交底,必要時應向施工承包單位作安全工作監理交底,以使全體監理人員明確安全工作監理要求,嚴格監督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定開展施工作業活動。
7.4.2 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前,督促施工單位編制方案的技術人員應參與首次交底工作(交底后內容要有記錄),交底與被交底雙方履行簽字手續,交底后資料收集備案。
7.4.3 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實施后,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進行驗收,符合驗收要求后,由施工單位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安全員履行簽字手續,安全監理應對有關資料收集備案。
7.4.4 施工過程中如施工措施有所變更或屬重新恢復使用時,應按上7.4.述第3 條規定,重新要求規定施工單位組織驗收工作。
7.4.5 對大型鋼結構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竣工階段拆除塔吊、人貨電梯、井架、腳手架等被列人的重大危險源工程項目完成后,監理人員應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填寫危險源部位銷號單,監理項目部對備查相關資料收集備案。
7.5 安全工作檢查制度
7.5.1 監理項目部應制定書面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制度,并獲得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共同確認。
7.5.2 安全監理人員應按制度規定做好日常檢查工作,重點督促對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了解施工現場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在監理日記中對重大危險源工程應不少于每天一次檢查的記錄,確保施工全過程處于受控狀態。
7.5.3 安全監理人員可視情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了解和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5.4 對日常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違反《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強制性條文》規定的情況,安全監理人員應及時向施工承包單位開具“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通知單”,要求限期整改。“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必須經項目總監或其授權人員簽字才能發出。在施工承包單位按通知單要求定時、定人、定措施整改完畢后,安全監理人員應及時組織驗收,并簽署整改驗收意見。
7.5.5 在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出現可能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和人員生命安全情況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和項目經理部相關負責人,必要時應抄報負責本工程施工監督的首控安質監站,情況嚴重的影響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7.5.6 如出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站不停止施工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工程主管領導、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7.6 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理旁站工作制度
7.6.1 監理項目部針對重大危險源工程編制的安全監理細則,應明確建立有針對性地安全旁站工作計劃和要求。
7.6.2 在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過程中,監理項目部應安排監理人員開展旁站監理工作,對具體的分部分項工程作業面的監理檢查應每天一次,并按規定填寫“安全工作監理旁站檢查記錄”(見附表五),旁站檢查記錄應經安全監理人員簽字確認。
7.6.3 對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旁站建立工作的重點內容是:施工單位現場安保體系的落實情況(包括施工安全員到崗和開展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情況),特殊工種施工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施工操作人員勞動防護用品準確使用情況,施工區域范圍內安全防護和警戒標識設置情況等。
7.6.4 根據不同的專業工程施工特點按照附錄二監理工作要點,對施工作業實施過程開展安全巡視旁站監理。
7.7 安全事故上報制度
7.7.1 施工現場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人員),監理項目部總監或總監代表應在2 小時內向公司辦公室電話報告,同時簽發工程暫停令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7.2 及時收集整理安全事故資料。
7.7.3 由總監理工程師填寫《蘇州東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安全事故監理報表》(見附表六),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向公司工程監理部報告。
7.8 安全監理資料管理制度
7.8.1 監理項目部應由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負責日常資料登錄和管理工作。項目總監應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安全工作監理資料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
7.8.2 監理項目部對施工單位需提供的安全生產驗收資料及相關要求應于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在日常監理工作中應做到外業和內業資料同步,必要時應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停工補齊相關的安全工作資料。
7.8.3 監理項目部在日常工作中應對相關資料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對所使用的各類規范和標準應注意檢查其有效性。如有作廢應明確標識,并回收作廢文本予以銷毀。
7.8.4 對已生成的工程項目安全工作監理資料應確保簽字和蓋章正確,不得出現無權和越級簽字的現象,同時做好文件收發記錄。各類資料應編號,并建立文件資料目錄。
7.8.5 施工承包單位按有關要求須報請項目監理機構審核的相關資料應請施工承包單位履行必要的書面報驗手續,相關資料齊全并且責任人員簽字蓋章完備。
7.8.6 涉及安全工作監理的各項審批材料,按規定要求所需的各項證明材料,關鍵性的資料應有現場原始的檢驗記錄,必要時按規定留存相關的影像資料。
八、安全工作監理資料管理
8.1 監理項目部應在做好工程建設安全工作時,積極和完善的建立安全工作監理資料,以真實有效的反映安全工作監理的依據、計劃、實施和效果。
8.2 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統一的安全監理資料分類、收集和編碼體系。安全監理資料可分為如下四種類型:項目監理機構安全工作監理體系管理資料;項目監理機構安全監理工作資源管理資料;項目監理機構安全工作監理內部資料和項目監理機構安全工作監理外部資料。
8.3 建立“安全工作監理臺帳”的總體要求:監理項目部應獨立設置“安全工作監理臺帳”,由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負責日常資料登錄和管理工作。項目總監應每月不少于一次對“安全工作監理臺帳”中資料的及時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項目總監也可根據本工程安全工作監理的實際要求調整“安全工作監理臺帳”所收靈資料的內容,但不得少于本作業指導書中所示目錄規定的內容;
8.4 “安全工作監理臺帳”的編制內容。“安全工作監理臺帳”可按“監理項目部安全工作監理臺帳(目錄)”所示內容進行編制和記錄。需要施工單位提供的安全生產驗收資料及相關要求應于工程開工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在日常監理工作中應做到外業和內業資料同步,必要時應要求施工承包單位停工補齊相關的安全工作資料;
8.4.1 “監理項目部安全工作監理體系資料管理’’應包括各類指導開展安全工作監理的組織形式、工作程序、制度和細則。上述內容的編制可參照本作業指導書的相關要求,也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編制。同時項目總監應書面確定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職責和權限;
8.4.2 “監理項目部安全工作監理資源管理”中的相關資料應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對所使用的各類規范和標準應注意檢查其有效性。如有作廢應明確標識,并回收作廢文本予以銷毀;
8.4.3 “監理項目部安全工作監理內部資料管理”中的相關資料應確保簽字和蓋章正確,不得出現無權和越級簽字的現象,同時做好文件收發記錄。各類資料應順序編號,并建立“質量記錄清單”予以登記。所發出的“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應附相應的回復驗收記錄;
8.4.4 “監理項目部安全工作監理外部資料管理”中的相關資料應請施工承包單位履行必要的書面報驗手續,相關資料應齊全并且責任人員簽字蓋章完備。
九、安全監理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9.1 為應急處理施工現場因設施、設備、人員操作及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工程安全事故,及監理人員在現場突發的傷亡事故,積極妥善處理善后工作,監理項目部應根據工程建設特點和安全工作監理管理要求,制定必要的安全監理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9.2 預案的制定可參照建設部和蘇州市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有關生產安全及職業健康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進行編制。
附錄一
監理人員安全守則
1.認真學習國家、地方和行業現行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標準,掌握工程施工程序和安全操作規程;
2.掌握施工現場機械設備、電器設施的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知識;
3.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防用品;
4.吊裝區域不得停留或行走;
5.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不準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靴登高;
6.上下腳手架應注意其是否牢固、安全,并注意頭頂、腳下,以免碰頭或墜落;
7.凡患有高血壓、貧血癥、眩暈、嚴重心臟病等不適應施工現場工作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作業。發覺疾病,及時就醫,不應勉強進入施工現場工作;
8.要注意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等的防護設施是否齊全,避免失足。對現場不安全隱患及時向承包方指出并督促整改;
9.施工檢查過程中,進入暗處工作須帶手電筒,攀高作業應有防護措施,并兩人同行。
10.凡監理需驗收的項目,在安全措施未落實前,有權不予驗收,并給予指正。
11、重視安全防火,不在禁煙區吸煙,不在辦公室和宿舍存放汽油等易燃物品。嚴禁使用電爐、外出與下班應切斷所有用電設備的電源。
12、遇有險情,應及時逃生,因為生命無價。
附錄二
安全工作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旁站監控要點
一、基坑施工監理監控要點
1、基坑施工方案要有應按施組設計要求進行;
2、深度超過2 米的基坑臨邊應設置防護;
3、坑壁支護應按方案實施,按要求實施基坑環境監測,基坑變形最大值和日變形量不能超過規定的限值;
4、基坑施工應設置有效排水系統;
5、坑邊荷載、堆土、機械設備距坑邊距離符合方案規定要求;
6、上下基坑必須設置登高措施;
7、進場施工機械已經驗收、司機持證上崗、作業區設警戒線。
二、模板支撐系統監理監控要點
1、支撐材質鋼管外徑不得小于①48X3.5mm 鋼管,無裂縫等;
2、立柱穩定,包括支撐高度、立柱間水平支撐、縱橫向剪刀撐間距、立桿間距(縱向、橫向)等符合方案要求;
3、作業環境2 米以上高處制模,作業人員要有可靠的立足點,防護設施完善。
三、施工用電監理監控要點
1、臨時用電現場布置應按施組中用電平面圖進行;
2、高壓線防護架按方案搭設;
3、支線架設高度應確保電纜線高度大于2.5 米、架空線高大于度4 米;
4、現場照明架設高度大于2.4 米;危險場所應使用安全電壓;
5、電箱應統一編號、放置高度下口高于60cm;
6、動力開關電箱應做到一機、一閘、一漏、一箱;
7、用電設備、機械設備是否有可靠的接地裝置;
8、變配電裝置符合規范要求;供電采用三相五線制;配電室設示警牌、滅火機、絕緣毯、絕緣手套等。
四、“三寶”“四口”防護監理監控要點
1、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
2、在建工程應采用合格安全網封閉;
3、2 米以上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4、樓梯口應設臨邊扶手、電梯井口、設防護門、電梯井內應每10 米設一道平網;
5、預留洞口、坑井設置可靠的防護措施;
6、通道口設置防護棚、施工層超過24 米高度設置雙層防護棚;
7、陽臺、屋面等臨邊必須設置可靠的防護欄桿。
五、腳手架搭設監理監控要點
1、立桿基礎應有排水系統;
2、架體與建筑物的拉結點水平方向每二個立桿間距小于3.6M,垂直方向每3.6M 設一拉撐點;
3、防護欄桿及安全網應在第二步以上設置;
4、剪力撐應每隔9 米設一道;夾角為45-60 度;
5、立桿間距(24 米高度腳手)不大于1.8 米;水平高度不得大于2 米;
6、每四步設置一層隔離笆;
7、腳手架應設置登高斜道;出入口應設置通道防護棚;
8、鋼管腳手架四角設置保護接地及防雷接地。
六、施工機具監理監控要點
㈠打樁機施工
1、打樁機械準用證齊全、有效;
2、打樁機超高限位裝置符合要求,作業區域5 米以內無高壓線;
3、起吊鋼絲繩潤滑良好,無斷線超標現象;
4、樁機走車軌道鋪設應符合出廠說明書規定;
5、電動機械電源接線及控制系統接觸可靠,連接電纜無破損。
㈡井架與龍門搭設
1、吊盤超高限位、停靠裝置靈敏可靠;
2、卷揚機應固定牢靠、繩筒保險裝置有效;
3、纜風繩應20 米設一組、每增10 米增設一組;
4、鋼絲繩斷絲不超標、不拖地、過路應設保護;
5、樓層卸料平臺防護可靠、鋪板嚴密;
6、吊盤設安全門、二側檔板牢固。架體垂直,連接牢固、包小眼安全網;
7、傳動系統繩筒上的鋼絲不少于三圈;
8、吊籃高度超過30 米應搭設雙層防護棚;
9、樓層設置層數標記、上下聯絡有信號裝置;
10、附墻裝置首道不超7 米、把桿高度不超井架頂部;
11、架體應設避雷裝置。
㈢塔式起重機監理監控要點
1、每臺塔機裝拆配備人員不得少于10 名操作人員(包括駕駛員、起重工、電工、電焊工等),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經市建設局認定的檢測機構辦理檢測,頒發合格證方能使用;
3、塔式起重機施工時的人員配備。應確保駕駛員1 名,上指揮1 名,下指揮1 名;
4、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重量限制器靈敏、可靠;回轉限位器靈敏、可靠;行走限位器靈敏、可靠;變幅限位器靈敏、可靠;超高限位器靈敏、可靠;吊鉤保險靈敏、可靠;卷筒保險靈敏、可靠。
㈣施工升降機監理監控要點
1、每臺施工升降機裝拆配人員不得少于10 名操作人員(包括駕駛員、起重工、電工、電焊工等),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2、經市建設局認定的檢測機構辦理檢測,頒發合格證方能使用;
3、吊籠底部四周設防護圍欄;
4、升降機周圍三面應搭設雙層防墜棚;
5、駕駛室與各樓層必須設置通訊聯系裝置。
㈤小型施工機具監理監控要點
1、攪拌機與砂漿機必須設置專用開關電箱,搭設操作防護棚,掛設安全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
2、木工平刨機、電鋸應搭設防護棚,設置專用開關電箱安全裝置齊全,掛設安全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
3、電焊機應配置專用開關電箱、二次側空載降壓裝置,一次側電源線不超5 米,外殼有可靠接地、進出線側設防護罩有防雨措施,掛驗收合格牌。
4、手持電動工具應設置開關電箱,有可靠接地裝置,施工人員操作磨石子機、一類手持工具和潛水泵等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七、操作平臺監理監控要點
㈠落地操作平臺搭設監理監控要點
1、底部堅實平整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
2、立桿、剪刀撐、拉結符合施組設計要求,拉結必須與建筑物連接;
3、操作施工作業面四周防護嚴密、牢靠、安全;
4、登高扶梯齊全,進入作業面的通道牢固平整,無明顯高低;
5、操作平臺搭設完畢經項目負責人驗收,驗收合格后應掛設驗收合格牌限載標志牌(內外均掛)方能使用。
㈡懸挑式鋼平臺監理監控要點
1、擱置點與上部拉結點必須設置在建筑物上,不得設置在腳手架等其他施工設備上;
2、斜拉桿或鋼絲繩在構造上兩邊各設前后兩道;
3、應設置4 個經過驗算的吊環;
4、安裝時鋼絲繩繩卡不得少于4 個;
5、懸挑平臺安裝完畢,經項目負責人驗收,驗收合格掛牌掛設限載標志牌(內外均設)才能使用。
八、個人防護監理監控要點
1、安全帽佩戴正確,系好帽扣;
2、安全帶完好無缺,使用時高掛低用;
3、絕緣靴、絕緣手套、電焊工臉罩應完好并準確使用。
4、專業施工人員須持證上崗;
5、危險作業應有保護人員;
6、進入地下室工作須兩人以上,并佩帶手電筒。
九、特殊工種監理監控要點
1、專職安全員須持建筑行業培訓的上崗證,其有效期為4 年;
2、電工、電焊工、架子工要持經委頒發的上崗證,其有效期為2 年(外地培訓發證的,江蘇省復訓);
3、井架搭設操作人員須持提升井架搭拆操作證,其有效期為2 敏架子工不能搭設井架);
4、塔吊、人貨兩用電梯、起重指揮持證上崗(每臺塔吊的配備人員:塔吊駕駛員1 名,起重指揮2 名);
5、小型機械,如木工機械、攪拌機、砂漿機等操作證,企業內部可以自行培訓發證,其有效期為一年。
附錄三:工程建設施工安全標準強制性條文
(參見江蘇省建設廳組織編寫的《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讀本》第158頁碼至171頁),此略,下同。
附錄四:重大危險源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控制辦法
重大危險源工程安全控制辦法
(一)項目概況
1、工程項目名稱:
2、施工總承包單位:
3、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
4、項目總監: 聯系電話:
5、重大危險源:
(二)安全監理控制辦法和主要內容
1、施工承包單位應制定針對重大危險源施工的各項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及實施計劃,落實重大危險源工程的施工策劃、監控、檢查和驗收的措施。
2、施工前必須完成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論證與審批。專項施工方案除應包括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外,還應當包括監控措施、應急方案以及緊急救護措施等內容。經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確需修改時,應按原審批程序審批。
3、施工前按專項施工方案進行技術交底并有書面記錄和簽字,要使作業人員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術要領。
4、凡涉及防護設施驗收的項目,方案編制人員參加驗收,并應及時形成驗收記錄臺帳。
5、凡涉及重大危險源工程的,在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6、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每周組織分包、專業施工等單位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進行安全檢查,做好施工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落實整改。
7、施工現場開展施工作業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應嚴格執行下列國家和江蘇省法律法規。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 號
(2)《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8 號
8:其他
9:本控制辦法一式三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各一份。
施工總承包單位
項目經理簽字(蓋章)
應急聯系電話: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
應急聯系電話:
蘇州東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監理項目部:
年 月 日
附表一:常見危險源及其控制對策
序號 |
控制點 |
危險源 |
對策措施 |
基礎施工階段 | |||
|
樁機移位過程 |
樁架傾覆 |
樁機進場驗收,移位實施監控,注意樁機四周溝、槽、洞、高壓線 |
|
打入式樁機吊樁 |
吊樁過程樁身失控 |
吊樁區域及吊樁下方嚴禁站人 |
|
機械挖土 |
機斗傷人 |
配合拉鏟的清底,清坡人員不準在挖掘機回轉半徑內工作 |
|
基坑支護 |
支撐點松動 |
對支撐點要有驗收,過程做到巡查,支撐上部嚴禁超荷載堆物,經驗收投入使用 |
|
基礎施工過程 |
人、物從基坑坑邊墜落 |
基坑周邊必須有防護措施,有上下扶梯斜道。基坑支撐上部嚴禁有殘留物、材料,嚴禁人在支撐架上行走 |
|
基礎砼澆搗 |
震動機、電源線破損 |
使用完好的電源線必要時架空設置,使用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的開關電箱 |
主體結構施工階段 | |||
1★
|
附著式塔吊、人貨兩用電梯安裝、加節、拆除 |
人、物高處墜落
|
制定方案,設置警戒區域,專人監控,專職人員持證上崗 |
2★
|
附著式塔吊、人貨兩用電梯安裝、加節、拆除 |
限位的有效性、附墻裝置的有效性
|
安裝完畢后,請檢測部門驗收合格,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
3★
|
行走式塔吊安裝、拆除
|
路基不平穩、限位的有效性、電纜拖地 |
安裝完畢后,請檢測部門驗收合格,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
4★ |
井架的搭設、拆除 |
井架傾覆
|
制定方案,持有井架搭拆、提升工證人員操作,按規定設置纜風繩或附墻裝置,設置警戒區,經驗收后投入使用 |
5 |
井架的搭設、拆除 |
操作人員高處墜落 |
高空作業帶好安全帶,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
6 |
井架使用過程
|
限位裝置、通訊裝置失效 |
定期檢修、保養
|
7 |
井架使用過程
|
安全外落得層次門敞開,吊蘭未停穩就打開樓層防護門 |
對工人進行相應的教育,落實責任到人,進行監控
|
8 |
腳手架的搭設 |
架體失穩
|
制定專項施組方案,嚴格按照JGJ130-2001 及相應的規范執行。分階段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重點關注拉節點的設置與分布
|
9★
|
掛、挑、吊、爬、特殊腳手架搭設、拆除及爬升
|
架體失穩、傾覆
|
有專項施組方案,嚴格按照方案進行施工,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過程必須有監控。驗收檢測合格后投入使用。爬升過程下面設警戒區,每爬升一次驗收一次。 |
10★ |
模板排架安裝、拆除 |
架體失穩、傾覆
|
有專項施組方案,不得與腳手架相連;搭設拆除符合規范要求;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下一道工序。 |
11 |
模板安裝過程 |
人、物高處墜落
|
嚴禁在梁模板上行走,超荷載堆物;超高排架下設小眼網防墜網。 |
12 |
鋼筋綁扎作業 |
人、物高處墜落
|
嚴禁在柱頭鋼筋上竄跳,安全搭施未跟上的情況下使用好個人防護用品 |
13
|
懸挑鋼平臺、落地 上料平臺 |
固定不牢靠、傾覆
|
有專項施組方案,不得與腳手架相連;搭設拆除符合規范要求;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下道工序 |
14 |
樓層洞口、臨邊 |
無防護措施 |
防護措施隨施工及時跟進 |
15 |
塔吊吊物過程
|
被吊物超重、松動、一點吊、超重吊 |
嚴格按照“十不吊”原則,指揮人員到崗
|
16 |
電梯井洞口 |
人、物高處墜落
|
使用定型防護門固定,并經驗收。井道內每隔兩層或10 米設置一道安全網 |
17 |
高處電焊作業 |
火花下濺,引起火災 |
有防濺措施,使用積火斗或石棉布,符合“二證一器一監護” |
18
|
中、小型機械的使 用 |
缺安全防護裝置及二級漏電保護器 |
經驗收、掛牌使用,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糾正、加 強工人自我保護安全意識 |
裝飾裝修施工階段 | |||
1
|
腳手架的重新驗收 掛牌 |
拉接點四排一隔的缺損 |
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不符合標準的及時修復,重新設置加固 |
2 |
手持電動工具 |
使用過程未經二級漏電保護,電源線不符合規范 |
電動工具必須經驗收合格,使用過程配置符合要求的開關電箱
|
3 |
動用明火 |
靠近易燃易爆周邊 |
動火必須有動火證,教育生產工人注意監護;嚴禁在易燃易爆物周邊動火,確需要動火的,必須有可靠的防護措施,動火證要升級 |
4
|
使用的人字扶梯、 高凳、活動架 |
人字扶梯、高凳、活動架傾覆,造成人員傷亡 |
人字扶梯必須有防滑措施,中間必須有拉接;高凳、活動架必須按標準搭設,使用輪子位移的必須有固定措施 |
5
|
木工間、危險品倉庫、油漆倉庫 |
管理不當,引起火 災、爆炸 |
嚴格倉庫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多家分包單位,倉庫集中設置 |
6
|
滿堂腳手、移動腳 手、內腳手 |
架體穩定性差,無扶手;缺竹笆,缺上人扶梯 |
有設計圖、設計書,做好分部、分項工作交底,搭設完成后要驗收掛牌使用
|
7 |
吊籃施工
|
吊籃堆物超重,鋼絲繩銹蝕,防護設施不到,安全鎖限位失靈導致高處墜落 |
吊籃有產品合格證,使用編制施工方案,安裝完畢后應江蘇省或蘇州市檢測中心檢測合格后發放準用證使用,操作人員佩戴好安全帶必須系在獨立設置的生命繩上 |
注:“二證一器一監護”指:二證:上崗證、動火證
一器:滅火器
一監護:派人旁站監護
附表二:監理項目部安全工作監理臺帳
序號 |
臺帳資料內容 |
備注 |
一
|
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體系資料管理 |
|
1.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組織機構 |
★ | |
2.安全監理工程師職責和權限 |
| |
3.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
★ | |
4.工程項目安全監理工作制度 |
★ | |
5.安全監理工作實施細則 |
| |
二
|
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資源管理 |
|
1.安全監理工程師資質、資格、專業培訓證書 |
| |
2.監理項目部配置的與安全監理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清單目錄 |
★ | |
3.監理項目部配置的安全監理工作所需的設備和設施清單目錄 |
★ | |
三
|
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內部資料管理 |
|
1.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交底情況監理檢查表 |
★ | |
2.安全監理日記 |
★ | |
3.安全監理工作月報 |
★ | |
4.工程項目建設安全監理工作計劃表 |
| |
5.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記錄 |
★ | |
6.安全監理現場會議紀要 |
★ | |
7.安全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
★ | |
8.安全監理工作聯系單 |
| |
四 |
監理項目部安全監理工作外部資料管理 |
|
1.本項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外來文件 |
★ | |
2.建沒單位與施工總包方簽定的安全協議書 |
★ | |
3.施工總包方與分包方簽定的安全協議書 |
★ | |
4.施工總包對分包進場時的安全總交底 |
★ | |
5.基坑施工方案 |
★ | |
6.模板支撐系統驗收單 |
★ | |
7.“三寶” 、“四口”防護檢查評分表 |
★ | |
8.腳手架搭設驗收單 |
★ | |
9.特殊類腳手架搭設驗收單 |
★ | |
10.井架與龍門架搭設驗收單 |
★ | |
11.塔式起重機安裝驗(加節)驗收單 |
★ | |
12.施工升降機安裝(加節)驗收單 |
★ | |
13.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檢測合格證 |
★ | |
14.落地操作平臺搭設驗收單 |
★ | |
15.懸挑式鋼平臺驗收單 |
★ | |
16.高處作業吊籃準用證 |
★ | |
17.安全員及特殊工種名冊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
★ | |
18.施工機具驗收單 |
★ |
注:注明★的為最低標準,具體工作內容參照本作業指導書相關要求執行
附表三:安全工作監理臺帳清單分類要求
序 號
|
臺帳目錄 |
分類臺帳 |
具體內容
|
安全監理主要工作依據 | |
一、安全監理工作體系管理資料 | |||||
1 |
安全監理工作職責
|
1、組織機構;2、職責權限;3、工作程序;4、工作制度,崗位職責。
|
安全監理工作組織體系,明確現場安全監理人員是否經教育培訓,持證上崗。 |
總監對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負責,確定監理人員,明確工作職責
| |
2
|
重大危險源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
基坑、排架體系、特殊腳手架、塔吊、升降機、吊裝機械等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
對5m 以上的深基坑、連續排架面積100m2 以上模板及支撐架體、特殊類腳手架等、大型機械設備根據本工程特點應單獨編制安全監理實施細則 |
項目部根據本工程的施工特點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應包含安全監理具體措施
| |
二、安全監理工作資源管理 | |||||
1 |
法律法規清單 監理設施、設備清單資質、資格專業證書
|
有效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清單,設施、設備配置清單,安全監理人員從業崗位證書、安全教育卡 |
項目部存放的相應法律、法規、規范、標準書刊,設施、設備具體實物。安全監理人員上崗證,項目部全體監理人員上崗前進行安全教育、建立崗前教育卡 |
安全監理工作配置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清單,設備設施清單、監理部安全監理工作指導書
| |
2
|
安全工作文件、通知
|
施工過程中與安全工作相關的文件、通知
|
市、區安質監總站文件、監理公司文件,業主有關文件通知 |
上級部門各類通知文件、作業指導書
| |
三、安全監理工作內部資料管理 | |||||
1
|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資料,事故報告資料
|
施工單位安保體系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工作程序和制度、外審認證證書 事故快報表,事故處理有關文件 |
督促施工單位監理安保體系,何時內審、何時通過外審發證,16個要素責任人落實情況、到位情況。(參照《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內部培訓安全監護員,小型機械操作人員, DBJ08-93-2003 執行),施工單位或監理人員一旦發生傷亡事故及時報告上級部門 |
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 |
2
|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方案,應急搶險方案
|
施工方案審批報審表包括危險源方案 事故應急預案
|
審查地下工程、模板工程、吊裝工程、施工用電、特殊類腳手架、塔吊、人貨電梯、井架等專項安全方案,明確施工單位上級部門總工審批后,監理部再進行審核 |
審核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高危作業安全施工及應急搶險方案
| |
3
|
安全監理重大危險源工作 |
重大危險源計劃、重大危險源監控記錄、交底記錄、旁站監理工作記錄 |
編制重大危險源計劃,被列入的危險源方案審批,實施前交底記錄,旁站記錄、實施后驗收,使用時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
安全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的關鍵工序實施現場跟班監督檢查 | |
4
|
定期檢查資料,安全監理聯系單/整改單/處罰單 |
定期檢查制度,聯系單、整改單、停工單、處罰單附表十八及封閉資料 |
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檢查中,發現隱患、違反強制性標準開具聯系單、整改單、停工單,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是否向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
在日常巡視、檢查定期安全檢查,發現嚴重違反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方案,存在安全事故隱患,開具隱患通知單 | |
5
|
安全監理機械設備驗收資料 |
塔吊、電梯、、井架附著式腳手架報驗資料,落地腳手架;吊蘭腳手架;模板支撐 |
模板、塔吊、人貨電梯、井架、附著式腳手架落地腳手架、吊蘭腳手架、模板支撐等必須報驗核查,掛驗收合格牌使用情況的記錄 |
復核施工單位對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手續 | |
6 |
監理日記
|
監理日記中應明確高危作業檢查名稱、部位存在的問題記錄 |
對高危作業如:排架、吊架塔吊裝拆等檢查情況在監理日記中體現 |
對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進行巡視檢查,每天不少于一次
| |
7
|
安全監理月度匯報資料
|
安全監理月報
|
根據施工現場本月安全生產情況的評述、本月小結、下月打算的安全監理月報上報監安監站 |
每月向工程受監安監站報告工地安全生產情況
| |
8 |
現場會議紀要 |
各類會議紀要資料 |
每月召開三方會議記錄參加人員、時間、內容。第一次會議必須向施工單位交底明確監理工作流程及具體內容 |
定期召開由業主、監理、施工三方會議,協調現場具體工作,作業指導書
| |
四、安全監理工作外部資料管理 | |||||
1 |
安全協議書 |
工程開工到竣工所涉及到的各項安全協議書,總包協議復印件,分包協議匯總表 |
本工程施工承包單位有幾家簽訂安全協議書,甲、乙雙方履行的簽蓋手續,協議書中的安全員是否在現場,協議書應收集留存 |
協助建設單位與施工承包單位簽訂安全協議書
| |
2
|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審查資料 |
專業分包、勞務分包、資質等級、營業執照等附表十一 |
審查幾級資質,從事的施工范圍是否超越相應資質等級,是否有審查記錄 |
審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單位資質 | |
3
|
項目部管理人員及名冊,特殊工種上崗證資 料
|
工程項目部管理人員名冊,現場涉及的特種作業人員名冊,安全監護,中小型機械作業人員名冊 |
特殊工種持有效證上崗,一般有效證期為二年,復核施工單位上崗證匯總表,塔吊人員配備為三人,上下起重指揮2 人、司機1人 |
審查特殊工種、電工、電焊工、架子工、井架提升工、塔吊機、起重指揮、爆破工等持證情況 | |
4 |
重大危險源作業安全交底資料 |
被列入的重大危險源在施工前安全交底及驗收資料
|
根據施工特點列入的重大危險源,督促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針對性交底,交底人與被交底人履行簽字手續(危險源列入安2-1/T表),實施后進行驗收記錄,掛驗收牌合格牌后使用。 |
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 |
附表四:重大危險源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控制程序
督促總包方簽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監控責任書要求實施
|
策劃明確本項目重大危險源工程具體內容
|
制定針對重大危險源施工各項管理制度
|
對明確的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
|
重大危險源實施前施工單位技術員按專項方案作針對性交底(施工單位交底資料) (施工單位交底材料)
|
重大危險源工程實施旁站監理
|
重大危險源實施后編制方案技術人員進行驗收掛牌
|
檢查中發現隱患開具安全監理工作通知單(附表)
|
安全監理人員對重大危險源檢查每日不少于一次的記錄 (監理日記)
|
重大危險源工程施工完畢銷號
|
附表五:重大危險源旁站檢查記錄
重大危險源旁站檢查記錄
工程名稱: 編號:
巡視旁站的工程部位: 承包單位: 到達時間: 月 日 時 分 離開時間: 月 日 時 分 檢查項目(強制性規范及圖紙要求) 基坑圍護 □ 土方開挖 □ 模板工程 □ 起重吊裝 □ 特殊類腳手架 □ □ 檢查記錄 1、施工單位現場安保體系的落實情況; 2、特殊工種施工操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3、施工操作人員勞動保護用品準確使用情況; 4、施工區域范圍內安全防護設置和警戒標識設置情況。 5、 6、 7、 安全監理員: 日期: |
處理意見:
項目監理機構:(章) 總監理工程師 日期 |
附表六:蘇州東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安全事故快報表(按建設局《安全快報》要求編寫)
附表七: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報審表
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報審表
工程名稱: 編號:
致: 我方已根據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完成了 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報審的編制,并經我單位上級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 請予以審查。 附: 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報審
承包單位( 章)
項目經理 日期 |
安全監理工程師審查意見:
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
日期 |
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意見:
項目監理機構
總監理工程師:
日期:
|
本表一式兩份,由施工承包單位填寫,監理、施工各一份
附表八: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報審表
分包單位安全資格報審表
工程名稱: 編號:
致:
經考察,我方認為擬選擇的 (分包單位)具有承擔下列工程的安全生產施工資質和安全生產能力,可以保證本工程項目按合同的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分包后,我方仍承擔總包單位的全部責任。請予以審查和批準。 附: 1、分包單位安全資質材料; 2、分包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承包單位(章):
項目經理:
日期: | ||||||||||||||||
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意見:
安全專業監理工程師:
日期:
| ||||||||||||||||
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意見:
項目監理機構:
總監理工程師:
日期:
|
本表一式兩份,由施工承包單位填寫,監理、施工各一份
附表九:特殊工種人員資格審驗報審表
特殊工種人員資格審驗報審表
工程名稱: 編號:
致:
我方于年月日進場的特殊工種人員資格審驗如下(見附件)。現將資格證明文件及自審結果報上,擬從事下述工作:
請予以審核。 附件:1、特殊工種人員清單 2、資格證明文件 3、自審結果
承包單位(章): 項目經理: 日期:
| |||||||||||||||||||||||||
審查意見:
經檢查上述特殊工種人員,符合要求,準許進場,同意從事核定范圍內的特殊工作。
經檢查上述特殊工種人員,不符合要求,不準許進場,不同意從事核定范圍內的特殊工作。
項目監理機構: 安全監理工程師: 日期:
|
本表一式兩份,由施工承包單位填寫,監理、施工各一份
附表十:施工機械、安全設施驗收核查表
附表十一:安全工作監理通知單(參照使用江蘇省監理用表)
附表十二:安全監理通知回復單(參照使用江蘇省監理用表)
附表十三:安全工作監理聯系單(參照使用江蘇省監理用表)
附表十四:安全工作監理月報(參照使用江蘇省監理用表)
附表十五:工程項目建設安全監理工作計劃表
附表十六:安全監理工程師日常巡視記錄(參照使用江蘇省監理用表)
附表十七: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記錄表
檢查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記錄表
工程名稱 |
|
開工日期
|
| ||||
施工承包單位 |
|
施工許可證
|
| ||||
項目經理 |
|
證件及編號
|
| ||||
安全負責人 |
|
證件及編號
|
| ||||
序號 |
檢查項目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檢查人 | |||
1 |
承包單位資質 |
是否超范圍經營 |
|
| |||
2
|
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
有無,是否超范圍,過期、轉讓和冒用 |
|
| |||
3
|
承包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體系 及認證 |
有無,是否認證
|
|
| |||
4
|
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
是否建立,并覆蓋全部施工項目 |
|
| |||
5
|
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管理人 員證件 |
有無,資格,數量,是否到崗 |
|
| |||
6 |
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
有無,是否齊全 |
|
| |||
7 |
施工安全責任書和協議 |
是否簽訂 |
|
| |||
8 |
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 |
有無上崗證,是否過期 |
|
| |||
9 |
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
是否進行,有無記錄 |
|
| |||
10
|
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 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
有無,是否報審 |
|
| |||
11 |
施工機械、安全設施驗收管理 |
驗收手續是否齊全,落實到人 |
|
| |||
12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計 劃 |
有無,是否切合實際 |
|
| |||
13 |
應急救援預案和體系 |
有無,是否落實 |
|
| |||
14 |
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
是否保險 |
|
| |||
檢查結論:
總監理工程師:
日期:
| |||||||
附表十八:檢查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機械、安全設施及安全交底情況匯總表
檢查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機械、安全設施及安全交底情況匯總表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序 號
|
工程專項名稱
|
方案審批 手續(完 整√,不 完整×) |
施工機械 驗收手續 (有√,無×) |
安全設施 驗收手續 (有√,無×) |
安全交底 (已√,未×) |
日常安全 管理(有√,無×) |
1 |
逐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
檢查 日期 |
檢查 |
檢查日期 |
||
2 |
與發包方簽定安全責任書 |
|
|
|
|
|
3 |
地下工程 |
|
|
|
|
|
4 |
模板工程 |
|
|
|
|
|
5 |
腳手架工程 |
|
|
|
|
|
6 |
起重吊裝工程 |
|
|
|
|
|
7 |
塔吊裝、拆方案 |
|
|
|
|
|
8 |
施工電梯裝、拆方案 |
|
|
|
|
|
9 |
井架、龍門架裝、拆方案 |
|
|
|
|
|
10 |
落地操作平臺搭、拆方案 |
|
|
|
|
|
11 |
懸挑鋼平臺施工方案 |
|
|
|
|
|
12 |
裝飾工程 |
|
|
|
|
|
13 |
高處作業方案 |
|
|
|
|
|
14 |
拆除、爆破工程 |
|
|
|
|
|
15 |
施工用電 |
|
|
|
|
|
16 |
其他 |
|
|
|
|
|
總監理工程師: 安全監理人員: 日期:
附表十九:安全工作監理日記
安全監理日記
年 月 日
工程項 目名稱 |
|
施工 部位 |
| ||
施工 單位 |
|
項目 負責人 |
|
氣象 情況 |
|
安全 監理 工作
|
| ||||
施工 現場 安全 狀況
|
| ||||
處理意見
|
|
安全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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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仕德偉科技 備案號:蘇ICP備11041399號